提高“性同意”年龄并区分特殊关系有多重要
近期,身为执业律师的上市公司高管鲍某涉嫌性侵未成年养女案引发社会关注,性同意的问题也成为焦点。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拟在今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提交议案,建议修改刑法,将14岁的性同意年龄线提升至16岁,而对存在监护关系、师生关系、管理关系等特殊关系的,性同意年龄定为18岁。
所谓性同意,指的是发生性行为之前,获得和给予对方明确的同意。而性同意除了要满足意愿要求外,还必须满足法定年龄的要求,如果成年人与低于法定年龄的人发生性关系,无论本人意愿如何都不算在性同意范围之内。
很多人经由“鲍某涉嫌性侵养女案”才发现,我国性同意的法定年龄下限为14岁,显然比大部分人预想得要低。刚满14岁的人,在大众看法中还是个孩子,也许从生理角度看已经性成熟了,但他们通常在读初二,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也还只有雏形,很有可能并不具备决定是否要与一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能力。况且,我国的性教育现状不容乐观,当性同意年龄偏低和青少年性知识匮乏两个因素加在一起,就很容易为“合法”性侵未成年人提供机会。
鲍某某涉嫌性侵一案,正由最高检、公安部联合督导组进行督导。
实际上,将未成年人性同意年龄定在14岁,不只比公众的预想要低,也比国际上大多数国家要低,国外的性同意年龄通常定在16-18岁。日韩两国刑法规定的性同意年龄为13岁,但日本地方自治团体有青少年保护条例,禁止成年人与未满18岁的青少年发生性关系,韩国则有在性方面保护未成年人的特别法,法定年龄提高到了19岁,在刑法和特别法冲突时以特别法为准,所以,韩国的实际性同意年龄为19岁。被认为在性方面十分开放的西方国家,性同意的平均年龄比亚洲高不少,加拿大各省基本设定在16岁,美国的设定范围是16至18岁,澳大利亚则是16或17岁。这是因为,性开放是建立在性同意基础上合法进行的性行为,而性同意年龄是用于保护未成年人免遭性侵的法律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