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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性同意”年龄并区分特殊关系有多重要 坏人真的不会嫌孩子太小

因此,包括朱列玉律师在内的多位法律界人士提出的提高性同意年龄设想,无论从现实或法律角度都很有必要。

分类设定性同意年龄,同样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监护关系、师生关系、管理关系等特殊关系,意味着二者之间存在着权力关系,地位是不平等的。因此,在存在特殊关系的人群之间,朱列玉律师建议将性同意年龄提升至18岁。无论最终这一年龄设定是否被采纳,对不同关系人群之间设定不同性同意年龄的思路都应该受到重视,也应该在法律中有所体现。

性同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同时也非常复杂。性同意并不简单等同于“与在法定年龄之上的人发生性关系即可”,不能仅以年龄作为衡量标准,即使在两个成年人之间,性同意仍然是个复杂的问题。何为“明确”表达意愿,碍于亲密关系、权力关系而产生的恐惧情绪表达的同意是否也算同意,都值得探讨。包括被不少人视为佳话的师生恋,实质上是存在权力关系的,有不少国家法律规定有直属师生关系或同时在一所学校任职和读书的师生不得恋爱或发生性关系,因为权力关系的存在可能让恋爱和性侵的界限变得模糊。上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日本和德国都陆续从法律上禁止老师与学生发生性关系。美国几乎所有高校都有禁止师生恋的规定,而在很多公司,直属上司与下属之间甚至同事之间都禁止任何亲密关系。以上法规都是为了防止性侵以爱之名横行,也是为了性同意的概念能更清晰。

对“鲍某涉嫌性侵养女案”的关注,除了案件进展之外,还应当有更多法律和制度建设,防止有下一个类似案件发生。14岁的性同意年龄,无论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或与国外比较,都确实偏低,提高性同意年龄并按不同关系的人群进行区分很有必要。同时也应当清楚,性同意不只是年龄问题,并不是提高了未成年人性同意年龄就能解决性同意的问题,其复杂性必然要求有其他法规的约束,以及大众观念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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