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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有监护、师生等关系的性同意年龄改为18周岁
我国《刑法》规定,奸淫14周岁以下幼女的,无论幼女是被强迫还是自愿,一律以强奸罪论处,因为幼女是没有性同意能力的。
“14周岁的性同意年龄在实践中是偏低的,在我国,未成年女性即使已年满14周岁,往往还没有足够成熟的对自身性行为的认识。”朱列玉在议案中提到一组数据,成都工业学院四川性社会学与性教育研究中心课题组的一项调查显示,在3416名13到17岁未成年人中,有高达13.93%的未成年人对自己是否遭受过性侵害表示“不知道”。
朱列玉说,在未成年人性教育缺失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可以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对未成年女性进行强迫或诱导,令其陷入弱势地位或孤立无援状态,从而让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对其性侵行为做出同意的表示。因此,应当对此类情况中未成年女性的性同意年龄做适当调整。
“国外法律在对未成年女性的性权利保护中,普遍选择了对信赖关系中的未成年女性的性同意年龄设有更加严格的规定。”朱列玉在议案中提到,《德国刑法典》规定,对未成年人有监护、保护责任的人,如果要与其发生性关系,必须等到该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成年。英国《性犯罪法》规定,对于存在特殊信任关系的群体,如教师与学生、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等,未成年人的性同意年龄是18周岁。
2013年10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曾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提到“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