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此案的邯郸市丛台区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邯郸市第一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司法鉴定认为,患者张静华住院期间症状一度好转,后来在持续气道开放、使用呼吸机后,继发多重耐药菌感染、真菌感染。
司法鉴定意见指出:邯郸市第一医院对张静华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张静华长时间气道开放、使用呼吸机继发多重耐药菌感染、真菌感染,致重症肺炎、脏器功能衰竭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是导致该后果的主要原因。
司法鉴定意见书(部分)。
2023年9月,丛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邯郸市第一医院承担原告损失70%,判其赔偿23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原告上诉。
当年12月,邯郸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在一审认定事实的基础上,还认定医方在使用呼吸机前未履行告知义务,也未取得患者及近亲属的书面同意。该院判决邯郸市第一医院承担80%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损失26万余元。
2024年1月,孙树森将医院赔偿的26万余元,全部捐献给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有些人说我是‘医闹’,说我打官司是为了钱。”孙树森说:“我就是要为我母亲讨个公道而已。”
此后,孙树森继续向卫健部门举报邯郸市第一医院呼吸二科主任郭瑞霞、主治医师闫秀萍。
2024年7月29日,邯郸市卫健委对郭瑞霞、闫秀萍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邯郸市卫健委依法查明,郭瑞霞、闫秀萍对患者张静华进行脱机及继续开放气道、使用呼吸机的诊疗行为负主要责任,该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长时间气道开放、使用呼吸机继发多重耐药菌感染、真菌感染,致重症肺炎、脏器功能衰竭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导致该后果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