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终止妊娠的指征 原有心脏病的妇女能否耐受妊娠,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如心脏病的种类、病变程度、心功能状况、有无并发症等。在评估心脏病孕妇耐受妊娠的能力时,既需慎重考虑妊娠可能加重心脏负担而危及生命,也要避免过多顾虑,致使能胜任者丧失生育机会。凡有下列情况者,一般不适宜妊娠,应及早终止。 (1)心脏病变较重,心功能Ⅲ级以上,或曾有心衰史。 (2)风心病伴有肺动脉高压、慢性心房颤动、高度房室传导阻滞,或近期并发细菌性心内膜炎。 (3)先心病有明显发绀或肺动脉高压。 (4)合并其他较严重的疾病,如肾炎、重度高血压、肺结核等。但如妊娠已超过3个月,一般不考虑终止妊娠,因对有病心脏来说,此时终止妊娠其危险性不亚于继续妊娠。如已发生心力衰竭,则仍以适时终止妊娠为宜。 2.继续妊娠的监护 心力衰竭是心脏病孕妇的致命伤。因此,加强孕期监护的目的在于预防心力衰竭,而具体措施可概括为减轻心脏负担与提高心脏代偿功能两项。 (1)减轻心脏负担应注意以下几方面①限制体力活动,增加休息时间,每日至少保证睡眠10~12小时。尽量取左侧卧位,以增加心搏出量及保持回心血量的稳定。②保持精神愉悦,避免情绪激动。③进高蛋白、低脂肪、多维生素饮食,限制钠盐摄入,每日食盐3~5克,以防水肿。合理营养,控制体重的增加速度,每周不超过0.5千克,整个孕期不超过10千克。④消除损害心功能的各种因素,如贫血、低蛋白血症、维生素(尤其是B1)缺乏、感染、妊娠高血压综合征。⑤如需输血,多次小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