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疗
RA至今尚无特效的治疗方法,仍停留在对症治疗阶段。妊娠期更有其特殊性,故对于患RA的孕妇应按下述原则处理。
1、治疗前要明确是否需要治疗在治疗前要了解RA在孕期有下述特点:①多数RA为慢性,90%以上在孕期可自然缓解;②多数病人还可进行一些有限制性的活动;③药物治疗的不良反应及并发症的发病率可能比原发病更多。因此在治疗前首先要考虑是否需要治疗。
2、治疗方案要按孕期病情确定任何治疗方案都是为了达到以下目的:
(1)止痛。
(2)抑制活动性关节炎的发展。
(3)维持关节的最大功能,防止畸形形成。
(4)纠正关节畸形与关节功能。
(5)治疗关节外的并发症与其他并存的疾病。为达到上述目的,多采取以药物为主的综合治疗。
因此采取哪些治疗、所用药物的剂量均需按孕期RA的病情而定。
3、一般治疗发热、关节肿痛及全身症状严重病人应卧床休息。在症状缓解期间除进行药物治疗外,不可忽略患病关节的功能锻炼,或矫正肢体的不正确姿势,以免增加病人的残废率。过多休息,尤其是关节活动过少,且固定于某一位置,反而易招致肌肉萎缩与关节僵直畸形。
每次产前检查时要询问有关关节晨起僵直的时间,完成日常简单工作的能力,能否完成交代的工作任务等,以观察关节功能与治疗效果。
4、药物治疗要考虑药物对胎儿影响,因而孕期对RA的治疗与非孕妇有所区别。
(1)可溶性金化合物:虽然共认其对RA有肯定疗效,但有毒性反应,如各类型皮炎、少尿、骨髓抑制等,不宜应用。
(2)抗疟药:如氯喹,可致染色体损害及视网膜病变,孕期禁用。
(3)青霉胺:系铅、汞、铜等金属离子的络合物,可使类风湿因子减少,治疗慢性RA,可使关节疼痛、肿胀及晨起关节僵直等临床症状的改善有一定疗效。有血小板减少、白细胞减少等副作用,且能通过胎盘,对胎儿产生影响,孕期也不宜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