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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有死刑吗 美国是什么时候废除死刑的

20世纪初,大多数发达国家仍然保留死刑,但较少实施。美国虽然凶杀率相对较高,也参与了这一改革,而且常常领先。美国的一些州属于最先缩小了死刑范围、废除了公开行刑并彻底废除死刑以及力争以较少痛苦的方法执行处决的地方。

到20世纪末叶,欧洲国家一个个废除了死刑,法国最后在1981年废除。许多美国的州没有步其后尘,而将死刑保留至法国拆掉断头台30年之后的今天。

最高法院的判决

能够有权决定在全国废除死刑的一个美国机构是美国最高法院,它可以通过宣布死刑违宪而将其终止。这在1972年近乎发生,当时法院的多数法官裁定,死刑,按照当时州里所执行的方式,违反了宪法保证的正当程序、平等保护和禁止残酷和非常惩罚的条款(费尔曼诉佐治亚州一案,Furman v. Georgia)。

在费尔曼案之后的多年里,35个州通过了新的法律,重新引入了死刑,但改革了程序,设立了防止专断和歧视的保护性措施。鉴于出现这种政治支持,表明大多数美国人不认为死刑是“残酷和非常的”,最高法院针对这些改革在1976年宣布,死刑如果根据得到认可的程序执行可以是符合宪法的。

自那时起,最高法院力图监控和规范各州如何执行死刑,并为做到合宪而进行介入。其结果是,在联邦和州法院形成了一个上诉和定罪后复议叠加的复杂程序,造成很大的耗费、延误和不确定性。这个由地方民主程序和联邦宪法之间互动而产生的复杂体系似乎在美国不甚得人心,无论一个人是否支持死刑。

不同的民主体制,不同的立法程序

帮助带领改革死刑运动的美国,落在了废除死刑运动的后面。

这种自相矛盾是由这些法律通常被废除的方式所造成。在死刑被从法规中删除的国家里,这是通过认为死刑不再必要或不再合理的国家政府自上而下实行的改革而实现。在许多情况下,即使大多数公民仍支持死刑,死刑也被废除。死刑在大多数的西方国家(和其他一些国家)被废除而在美国没有,并不是由于公众态度有差异——残忍的凶杀在哪里都不得人心——而是显示了政治机制上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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