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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生育二胎新政策

再婚生育二胎的政策允许在特定条件下申请生二胎。比如,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如果只有一个女孩且生活有实际困难,可以申请再生一个孩子。其他特殊情形下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且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满足再婚条件的夫妻也可以申请生育二胎。例如,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一方未生育过而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一方未生育过而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等情况下,都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申请二胎时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包括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书、夫妇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结婚证(再婚者须持离婚证)、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以及具有《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等。

根据新政策,再婚夫妻若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可共同申请再生育一胎: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双胞胎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再婚前一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但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被诊断为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

此外,还有一些特定情况下也允许再婚夫妻申请再生育一胎,比如只有一个子女被诊断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婚后五年以上不育,被诊断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符合条件的;兄弟二人或多人中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且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吉林省现行的《计生条例》规定,再婚夫妻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也可再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村民或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一方无子女;夫妻一方为丧偶,另一方无子女;夫妻一方为离异有两个以下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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