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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消杀全方位法律解析:不能为所欲为

 入户消杀全方位法律解析:不能为所欲为 凤凰网原创消杀应以被新冠肺炎病毒病原体污染为前提,不宜将消杀对象予以扩大化。

作者|宋华琳

南开大学教授

2022年入夏,新冠肺炎疫情仍处于胶着状态,消杀作为阻断病原微生物传播的重要手段,在疫情防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公众心目中,消杀往往是一件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疫情防控事务,似乎与法律无缘。

但是,消杀也是双刃剑。

一方面,消杀可以阻断病原体的传播;另一方面,消杀尽管不产生特定法律效果,但很可能产生事实上的效果,令被消杀对象的环境状态发生变化,从而构成行政法学意义上的事实行为。

过度或者不当的消杀,会造成人和物的损伤以及环境的破坏,乃至不当侵害公众的财产权。当消杀者作为不速之客闯入公民住宅进行消杀时,有可能侵害公众的住宅权和隐私权;当消杀者未告知公民消杀范围、消杀方式、消杀程序,就径行展开消杀时,则侵害了公众的程序性权利。

事实行为同样要受到法律规制,当违法进行消杀时,就应为公众提供救济手段。

因此,作为有可能给公众带来不利后果的事实行为,消杀也应受到法律的调整,以保证依法行政原则的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第27条规定了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的规定,此条文为消杀主体、消杀对象、消杀要求设定了法律依据。

 入户消杀全方位法律解析:不能为所欲为 消杀什么?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27条规定,"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严格消杀。可见,就新冠疫情防控过程开展的社区消杀而言,消杀范围应以被新冠肺炎病毒病原体污染为前提,消杀范围是被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

例如,对于患者和无症状感染者的阳性感染者住宅,或应进行消杀。但是,如对患者和无症状感染者所处单元、所处小区所有住宅(包括未感染)都进行入户消杀,则超出了上述规定的消杀范围,欠缺法律依据,这种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例外的情况在于,在一些老旧小区内,如果存在阳性感染者与相邻周边住户共用厨房及卫生间的情形,那么对共用厨房、卫生间的住户室内,也需开展终末消毒,这点为《上海市成片老旧小区终末消毒技术方案》等文件的规定所佐证。

回到事情的本源,严格消杀的目的,在于切断传播途径或消灭传染病。消毒处理,可以分为预防性消毒处理和疫源地消毒处理两大类。预防性消毒处理是预防性措施:当有某种传染病传播时,不论是否存在传染源,都可采取必要的预防性消毒处理。疫源地消毒处理则是疫情防控措施,又可分为随时消毒处理和终末消毒处理。对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住院、转运期间,患者排泄物、呕吐物、体液及其污染的环境和物品,要及时进行随时消毒。终末消毒处理则是在传染源已不在的情况下,在疫源地内进行的彻底消毒处理,以确保终末消毒后的场所及其中的物品不再有病原体的存在。对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居住或活动过的场所,如居所、工作学习场所、诊疗场所、转运工具,及其他可能受到污染的场所,在其离开后(如住院、转院、出院、死亡),可进行终末消毒。

 入户消杀全方位法律解析:不能为所欲为 但是,消杀范围,绝非"韩信点兵,多多益善"。

首先,消杀范围,应以科学为基础。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短暂经过的无明显污染物的场所,无需进行终末消毒。个别地方为了防控新冠,动辄对室外环境开展大规模消杀。室外环境的物体表面病毒载量有限,对绿化、道路、墙面等外环境进行大规模消杀,包括用无人机、" 大炮车 " 以及对道路播撒生石灰等,属于没有意义的过度消杀,不仅对防控无益,且耗费了宝贵的人力、财力和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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