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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熔断” 进口冷链食品防疫措施优化

根据国务院相关工作部署,科学、精准做好进口冷链食品口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巩固疫情防控成果,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海关总署即日起不再实施对检出阳性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暂停接受进口申报1周或4周的紧急预防性措施。

海关总署还表示,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了《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第二版)》和《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第二版)》。国内冷链食品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已按照上述指南要求组织生产,防范新冠病毒污染。根据国际惯例和国际规则,境外生产企业应参照做好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新冠病毒防控工作。相关国家(地区)应为海关依法实施的源头管控调查提供必要的协助。接到有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样品的通知,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冷链食品分级分类处置的相关要求配合做好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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