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患有梅毒的孕妇所生的婴儿,在出生时,应做脐带血梅毒清学非螺旋体抗原试验。如为阳性,需4个月后再复查1次,以排除被动血清阳性。如检查仍为阳性,即按胎传梅毒治疗方案施治。
7、对患有梅毒的孕妇所生的婴儿,必须追踪观察3年,初时为每6个月1次,后为1年复查梅毒血清学试验1次,以避免先天梅毒发生。
8、大力宣传孕妇患梅毒的危害性,特别要向各级各类医务人员宣传,以便他们能自觉地执行梅毒孕妇及先天梅毒的防治措施。
胎传梅毒可及早发现,及时规范治疗,阻断宫内感染,避免先天性梅毒儿的出生。因此建议年轻的夫妇在婚前和孕前都把梅毒血清抗体作为检查的必须项目进行检查,如果感染梅毒,应该提前治疗。